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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自由軟體的可行辦法
以及為什麼這是政府的責任
作者為 Richard Stallman
本文倡議各州政府 [譯註1] 應以強而有力的政策推動自由軟體,並引領國內其餘地區朝軟體自由的目標前進。
州政府的使命是讓社會得以實現人民的自由與福祉。落在電腦領域,這個使命就是鼓勵使用者採用自由軟體:即尊重使用者自由的軟體。專有(非自由)軟體踐踏了使用者的自由;這是政府應當努力根絕的社會問題。
為了保有國家的運算主權(國家對於其電腦運算作業的自主控制權),州政府必須堅持使用自由軟體作電腦運算。所有使用者都應得自主掌控電腦運算的權利,而政府有責任起身為人民守護這份運算自主權。現在大多數的政府活動都開始依賴電腦,而政府對這些活動的控制權則取決於對於電腦運算的控制權。在對政府運作而言相當重要的機關中,若失去這樣的控制權將危及國家安全。
讓政府機關導入自由軟體還有其他好處,例如省錢還有助於地方軟體支援產業的發展。
在下文中,「政府機關」泛指各級政府,亦代表如學校單位、公私合營機關,由政府主要資助的事業如公立學校,以及由政府掌控或以特殊權利或功能設立的「私營」公司等。
教育
最重要的政策就是教育政策,因為教育政策形塑了國家的未來:
- 只教育自由軟體
教育事業,或至少是那些由政府機關主導的教育事業,必須只教育自由軟體(所以,他們絕對不應引導學生使用非自由軟體),而且應該教育學生堅持採用自由軟體的公民原則。教育非自由軟體就是教育學生依賴特定廠商,而這違背了學校的教育使命。
政府與民眾
那些會影響個人與組織單位如何使用軟體的政策也很重要:
不應要求非自由軟體
法律與公部門行政時的施行辦法都必須修改,兩者永遠都不可要求或迫使個人或組織單位使用某個非自由軟體。他們也應該勸阻必然導致這類結果的傳播與出版做法(其中包含數位限制管理,即 DRM 技術)。僅只散布自由軟體
每當政府機關向民眾散布軟體時,包括機關網頁中所含有的或指定的程式,都必須以自由軟體授權散布,並且該軟體必須可以在只收錄自由軟體的作業平臺上執行。政府網站
政府機關必須讓其網站與網路服務,在僅只使用自由軟體的情況下,也可以完全正常執行與使用。自由格式與協定
政府機關必須只使用自由軟體可良好支援的檔案格式或通訊協定,其中最好採取公開的規格。(我們沒有使用「標準」一詞來描述,是因為這應該要同時適用於未標準化介面與已標準化介面。)舉例來說,機關不能以需要有 Flash 或非自由編解碼器才能播放的格式散布音訊或視訊,而公共圖書館也不可散布以數位限制管理技術發行的作品。為了支持採用尊重自由的格式散布出版品與作品的政策,州政府必須堅持所有與此政策相關的各類報告都以尊重自由的格式提供。
解除電腦的授權綁縛
電腦之銷售,不得要求一併購買專有軟體授權。法律應要求電腦賣方向買方提供無專有軟體且不必繳交授權費的選項。強加買方購買金額是次要關心的問題,而這不應分散我們對專有軟體其不正義本質的注意,焦點在於使用專有軟體會導致失去自由。不過,濫用強迫使用者付款的銷售手法,會為某些專有軟體開發商帶來額外的不公平優勢,這對使用者的自由極為不利。合理之道是政府應當防止這類濫用。
電腦運算主權
許多政策都會影響國家的電腦運算主權。政府機關必須保持對其電腦運算的控制權,而不是將控制權讓與私人之手。這點適用所有種類的電腦,包含智慧型手機亦是如此。
遷移至自由軟體
政府機關必須遷移至自由軟體環境,而且不得安裝或繼續使用任何非自由軟體,除非是特殊的暫時例外情況。政府應設立單一機構有權授予這些暫時例外,而且只在有理由充足時才發予許可。這個機構的最終目標是將例外情況減少至完全沒有。開發自由的 IT 解決方案
當政府機關為某個電腦運算解決方案支付開發費用時,必須在契約中要求解決方案以自由軟體授權交付,而且其設計必須要讓人可以在百分之百自由的環境中執行與開發。所有的契約都必須列入這項條件要求,所以如果開發者無法遵守這些要求,就無法拿到成品費用。選擇適合自由軟體的電腦
當政府機關要購買或租賃電腦時,必須從同類型等級的電腦中,選擇出沒有任何專有軟體的狀況下,最能夠正常運行的電腦。政府機關應當針對各種類型的電腦,維護一份以此標準條件為基礎的機型列表。而民眾與政府都可獲取使用的機型,應該優先列於僅政府可獲取使用的機型之前。與廠商談判
州政府應與製造商積極協商談判,以在所有相關產品領域的市場上,(向政府與民眾)供應不需要專有軟體的合適硬體產品。與其他州政府合作
州政府應該邀請其他州政府一同與製造商就合適的硬體進行協商談判。同心協力所發揮的影響力道就會更大。
電腦運算主權二
國家的電腦運算主權(與運算安全),包含了要對執行政府作業內容的電腦有完整控制權。若要達成這項目標,就需要避免採用服務替代軟體 (SaSS) 架構(除非該服務是由同一政府機關下轄的單位營運),以及避免採取其他會促使政府降低電腦運算控制權的措施。所以,
- 政府必須掌控其電腦
政府使用的每臺電腦,都必須由使用它們的政府機關擁有或是由其租賃;而且該分支機構不得將誰可以實體存取這些電腦、維護機器(軟體或硬體)、安裝何軟體等事宜之決定權,讓與外部人員。如果不是可攜式電腦,則電腦在使用期間必須存放在政府機關佔用者(無論身份為擁有者或租賃者)的實體空間中。
影響開發
以政策影響自由軟體與非自由軟體的開發:
鼓勵自由軟體
政府應該鼓勵開發者製作或改善自由軟體,並將其提供給民眾使用,例如:透過減稅或其他經濟獎勵措施達成。反過來說,對於非自由軟體的開發、散布、使用等,就不應給予這類獎勵。不鼓勵非自由軟體
尤其,不應讓專有軟體開發者可「捐贈」其軟體副本給學校,並根據軟體的名義價值取得稅額扣抵。專有軟體在學校體系之中沒有合法正當性。
電子垃圾
自由不應造成電子垃圾:
軟體可以取代
許多現代電腦的設計,使其無法以自由軟體取代電腦已預載的軟體。因此,解除這些電腦綁縛的唯一辦法,就是將其丟棄。而這種做法對社會有害。因此,對於採用硬體介面或其他蓄意限制,來防止使用者進行開發、安裝、使用自由軟體,以取代一部份或全部預載軟體的新電腦(亦即非二手)或以電腦為基礎的產品,無論是銷售、進口、大量散布等做法,皆應視為違法行為,或至少以沉重的稅賦作為反制。這尤其更適用於想安裝不同作業系統得先「越獄」的裝置,或是某些周邊設備介面屬於祕密的裝置。
技術中立
透過本文提出的辦法,政府可以重拾對其電腦運算的控制權,並引領國家的公民、企業、組織等,取回對電腦運算的控制權。然而,有些人卻認為這會違反技術中立「原則」。
技術中立的概念,是指政府不應恣意對某種技術有特別偏好。這個原則是否有意義仍充滿爭議,而即便在純技術議題中的任何情況下,此原則影響也有限。本文倡議的辦法則指出道德、社會、政治等層面上應強調的重點,這些層面已遠超出 技術 中立的範疇。只有那些想要征服國家的人,才會建議政府對其主權或其公民自由之議題應保持「中立」。
- 理查・史托曼先生 (Richard Stallman) 為美國公民,因此以美國觀點出發。美國全名為美利堅聯合眾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州並非國家下設的行政區,而是由等同於國的各州共同組成一個聯邦國家。若對應到現行臺灣行政體系,則約略可概說是「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但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