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还在用“知识产权”这词吗?它只是看上去很美

现在倒是流行起了这么一种做法:把版权、专利和商标这三个东西—本来是三个分立并且不同的概念,分别涉及了三组分立并且不同的法律条文——一股脑儿地搅和着其他一些杂七杂八的法律扔在一起,然后把这么一锅大杂烩称做“知识产权”。这么一个概念扭曲又有误导性的词汇如今成了种时尚品。如此流行可不是纯属偶然,背后有着许多公司,就是靠着这种扭曲和误导来牟利。它们对这一概念的推广可谓不遗余力。要想彻底理清思路,解决疑惑,我们得先摒弃这个术语。

按照现任职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 Mark Lemley 教授的说法,“知识产权”这一术语的流行始于 1967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之后。最近几年对这个词汇的使用则越来越频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属于联合国,但实际上却是代表着版权、专利和商标持有者的利益。)广泛使用该词大约要追溯到1990年左右。(本地截图

这个词所体现的偏见是显而易见的:它暗示了人们,去利用类比的方法考虑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把这些法律与针对物理实物的产权法类比起来。(这个类比本身与版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在法理上存在着不一致。但这往往只有专家能发现。)而这些法律实际上和实物的产权法相比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使用了“产权”这一称呼则引导着立法者们常常曲解本意。而这种曲解恰恰是那些拥有着各种版权、专利和商标的公司所期望的。由“产权”一词所带来的偏见,恰好符合了他们的心意。

如此偏见给了我们足够的理由去抛弃这个词。很多人也曾提议让我给这类东西取个合适的名字——或者每类找个替换的词(不过这多半是开玩笑)。比如有这么一些建议:“强行垄断特权”(Imposed Monopoly Priviledges,IMP);“政策性合法强制垄断”(Government-Originated Legally Enforced Monopolies,GOLEM)。还有人建议说是“排他性权利域”(exclusive rights regimes),不过一说起限制“权利”这事儿,那就又得来个双重思想1了。

这些替代词往往比原词有了不小的改进。不过无论“知识产权”这词换成什么,都是个错误。单纯换个词,并不能解决深层次的问题:过度概括。这世界上压根就没有这么一种揉合在一起的,叫做“知识产权”的东西。那就是朵浮云。人们之所以觉得版权、专利、商标还有那些其他东西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恰恰是因为普遍地使用“知识产权”这词对相关法律造成了误导。

“知识产权”这词,充其量就只能用来把各种不同法律揉合在一起,然后弄出个大杂烩。当非法律专业人士看到了这么一个词时,他们会倾向于认为这些法律是基于相同的原则,并且执行类似的功能。

影响到这份上,那可真称得上是深远了。其实这些法律都是各自独立产生,有着不同的发展轨迹,管辖着不同的行为活动,基于不同的原则,并且提出着不同的公共政策问题。

比如,版权法被设计用以鼓励和推动创作和技术。它覆盖了整个创作实现的每个细节。专利法则意在推进实用创意的发布。通过在一定时期内,赋予创意者对该创意的垄断权,来达到此目的—这一垄断权在有些领域可能是值得给的,而有些领域中则不值得。

相反,商标法则不是用以推动什么特殊活动。它只是用来让消费者们知道自己买了什么。而立法者们由于被“知识产权”这个词影响,认为商标法是用以推动广告宣传的。这些还只是该词所涉及的众多法律中的三个例子。

由于这些法律是独立地发展起来的,因此它们在各个细节上都有所不同,在它们的根本目的和方法上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你学了一些版权法的知识之后,能够区分对待专利法,那你就很少犯错了。

实际上,几乎你看到的所有使用“知识产权”的一般性陈述都是错误的。比如,你会看到声称“该词”的目的是“推动创新”的说法,但是创新仅适用于专利法,或许还适用于植物品种垄断法2。版权法无关创新;即使没有任何创新元素,流行歌曲或畅销书也具有版权。商标法也无关创新;如果我开了一个叫做“rms tea”的茶店,那么该名字是商标,无论我是否和别人一样卖茶。贸易秘密法也无关创新,至多也只是沾边;我的茶店客户名单也算贸易秘密,但这和创新毫无关系。

你还会看到声称“知识产权”关乎“创造力”的说法,但实际上创造力仅适用于版权法。专利发明的要求不仅仅是创造力。商标法和贸易秘密法也无关创造力;“rms tea”这个名字根本不需要创造力,我的茶店客户名单也不需要创造力。

人们说“知识产权”的时候,往往是指代着一些更大或者更小类别的法律。比如说,一些富强的国家往往给贫困国家强加一些不平等的法律,从中榨取利益。这其中有些就是所谓的“知识产权”法,还有一些则不是。可是批评人士总是喜欢抓着“知识产权”的标签到处乱贴,因为他们更熟悉这些内容。在使用的过程中,他们往往错误地解读了这些问题的实质。这时候就需要些更准确的词,比如“法律殖民”,这才算是说到点子上。

可不止是外行们对“知识产权”这一词汇迷迷糊糊,就连教这些法律的法律系教授也常常被“知识产权”这词迷得头脑混乱。然后做出些泛泛的结论,甚至和他们已知的事实相违背。比如说,有个教授在2006年就这样写道:

当年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虽然他们没端坐在WIPO的大厦中,但对于知识产权,他们有着坚定并且先进态度。他们知道(赋予创作者)一定的权利是必须的,但是…他们却力图通过宪法牵住国会的双手,以多种方式,制约它的权利。

这一限制是指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的陈述。版权法和专利法则直接授权于该款。不过宪法中的这一款可没提到商标或者其他东西。而这位教授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术语,一下子把范围就扩大了,导致了错误地泛化。

“知识产权”这一说法还导致了思维的简化。它引导着人们把精力都集中在这些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仅有的那么点共性上—他们都需要人为地为某人或组织创造一些特权—进而让人们忽视了实质上的细节:每组不同的法律对于公众的特定约束,及其后果。单纯地把精力集中在形式上,造就了一种分析这类问题的“经济学的”方法。

经济学在这里开始发挥作用了。它再一次被人们挟持,依然被用在一些未被检验的前提假设上。这些假设包括一系列的价值观,比如:产品数量是重点,而自由以及生活方式则被无视;还有一些错误的对事实的判断,比如说:认为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可以保护并支持音乐家;或是认为对药品专利的保护可以促进医药领域的研究。

由此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由于“知识产权”这个词本身过于泛泛,从而使得特定法律所针对的问题变得模糊。这些问题分属于不同法律——而“知识产权”这词则恰恰是用来鼓励人们忽视其中的不同。比如说,其中一个与版权法相关的问题:分享音乐本身是否应该被禁止;专利法则压根不会涉及到这问题。专利法倒是会涉及到另外的问题,比如是否应该允许贫困国家生产关乎性命的药物,并能够以低价出售救人一命;而这又不关版权法什么事了。

这里没有一个问题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它们非经济的一面则各有不同。肤浅地用经济学理论作为基础对它们进行过度地概括,意味着无视它们的不同。把这两套法律放在“知识产权”这一个锅里乱搅和,只能让人们对这两套法律越来越模糊。

因此,任何关于所谓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或是任何对于这个根本不存在的领域的结论概括,都是愚蠢的。如果你试图把这些所有的法律当作一个问题来对待,那么你就会倾向于从众多过度概括的意见中选择一个,而这些意见一个也不怎么样。

拒绝“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哲学式的消遣。这个词着实有害。Apple使用它来歪曲关于Nebraska的“维修权利”法案。这个虚假的概念使得Apple能够在和客户发生权益冲突时,装扮成更愿意保守商业秘密的样子,而迫使客户和政府屈服。

假如你希望清晰地思考专利问题、版权问题、商标问题或是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那么第一步要做的,就是尝试不要把它们搅和在一起,应该把它们当作不同的问题,分开对待。第二步,则是要拒绝接受由“知识产权”这词描述的那个狭隘单纯的世界。不同问题区分对待,每一点都考虑到,这样你才有可能对它们有更深刻的认识。

另外,这也是时候去改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了,这里有一份要求他们更名的提案


还可以参阅Komongistan的奇特历史(打破“知识产权”的概念)

非洲的国家更象这些法律,并且“非洲”也是一个清晰的地理概念;尽管如此,谈论“非洲”而不是特指某个非洲国家还是会导致许多困惑

Rickard Falkvinge支持废除该术语

Cory Doctorow也认为知识产权这一术语“不当。”

译注

  1. 双重思想,doublethink。源自乔治·奥维尔的小说《一九八四》。特指同时接受了两种相互矛盾的思想。
  2. 植物品种垄断法,Plant Variety Monopoly。用来保护育种专利和种植专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