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新闻专栏(十二)旅游部,你选择了另一边
【错不在你/王妤娴专栏】女导游险被性侵事件震惊马来西亚社会,曝露了旅游界的阴暗面,也让女导游协会成为风波的焦点。探讨这个议题前,让我们问一问,女导游协会是什么组织?为什么会旅游界会有这样一个“女权组织”?
真 实的情况是,在以降低成本、利润为重的旅游界,女导游为了保住她们的工作,必须忍受旅游界的同房“文化”,这样的事情已经存在很多年。这课题催化女导游协 会于2007年成立。除了“同房”课题,该协会也为会员们争取安全的工作环境、平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及为会员更新执照。
女导游协会被旅 游界视为“程咬金”,是“教唆”女导游争取员工基本权利的组织,她们走过的艰辛可想而知。由于她们极力游说与争取,2009年4月16日,一个旅游部与各 相关组织的联席会议上,旅游部表示2009年6月1日起,如果发现旅行社要求导游同房,他们的执照将被吊销。
虽然如此,“同房文化”还是继续,潜规则仍然运作。一直到2011年5月,《中国报》报导一名女导游因为与男司机同房险被性侵事件,“同房”事件再度被重视。
让我们检视各造的反应。
业者指女导游夸大其词
5月26日,《当今大马》刊登了标题为“称三年20宗性侵投诉不严重,旅游业者反指女导游不机警” 的新闻,这篇报导有两个重点。其一,旅游业者指责女导游协会夸大其词,严重破坏旅行社的行象,“(媒体报导及女导游协会)讲到很夸张……三年才20宗投 诉,一年七宗”,结果遭社会强烈批评。他们否认“男女同房”是旅游界的行规及文化,但却不否认这是业者节省成本的做法。
第二,如果女导游不愿意接受同房,所有的责任都在女导游身上。她们必须自行安排住宿,包括与其他旅社的导游同房。旅游业者甚至批评女导游不够机警,千错万错都是女导游的错。
他们忘记两件事,首先,每一个投报的案件,背后还有很多因各种原因没有办法或不愿投报的案主,除了不想失去工作,更重要的是她们没有办法面对投报后社会的眼光。我们的社会面对性暴力的时候,往往都将矛头指向当事人,很少人有勇气去面对这样的责难。
第 二,确保雇员们拥有安全的工作环境,享有雇员应有的基本权益,这是雇主的义务。女导游出差带团工作,旅行社为她们提供住宿,这是雇员最基本的权利,亦是雇 主最起码的义务。打工族的朋友想想,若雇主派你出差,却告诉你“自己解决住宿问题” 难道我们就自己去寻找住宿,甚至去看一看酒店有没有其他公司的朋友,乞求与他们共室过一夜吗?说这话的人,是马来西亚华人旅游业公会总秘书的戴宏锦。领导 人有这样的态度与偏见,旗下的会员们的态度也不会差太远。虽然他事后改口,归咎媒体误解其意思。他把矛头一转,指向女导游协会,说既然情况如此严重,为何 女导游协会迟至现在才采取行动。千错万错,旅游界业者一点错都没有,这就是他的态度。 (参考《当今大马》“女导游协会抨“同房不严重”论 戴宏锦改口归咎媒体引起误会”,2011年5月27日)
旅游部照顾谁的利益?
这件事另一个需要检视的人,就是旅游部长黄燕燕及其部门对于这件事情的态度及处理方式。
事 件被报导引起巨大回响之后,黄燕燕(右图)透露,旅游部自2009年6月1日起,就已禁止女导游与男同事共房。实际上,当局是在修改1992年旅游法令下 的旅游业条规后,才于2010年4月1日生效及确立法律约束力。更甚的是,女导游协会表示他们不曾接获任何由旅游部发出的相关说明文件或通知公函,更别说 部长或部门所发出有关禁止男女共房的任何警告信件。
妇女部副部长王赛芝甚至说因为双方沟通不良,马来西亚女导游协会一直不知这已是白纸黑字 的条规,而政府又没接到任何违规投诉,因此并未根据该条规采取行动。如果,不是因为又发生了这起事件,导游、我们这些一般民众都不知道原来已经有法律约束 力。旅游部难道无需负责?不需要为他们所造成的“沟通不良”道歉并负责?(参考《当今大马》“女导游协会抨‘同房不严重’论 戴宏锦改口归咎媒体引起误会”,2011年5月27日)
5 月31日,黄燕燕呼吁当事人向该部门投报,说“旅游部不是执法单位,也未被赋予执法权力,如何在没有情报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她亦说如果吊销旅游业者的 执照,“可能就此倒閉”,不能赔偿其他的消费者,影响深远云云。她说,当女导游被要求与异性同房,她们应该立刻拒绝接受,甚至拒绝带团。她表示这件事情, 女导游必须负上一定的责任。
部长的态度,明显的可以看出,她是以业者的利益作为最大考量。对于当事人的投报,即使禁止女导游与男同事同房已 经有法律约束力,旅游部有权吊销违例业者的执照,她选择了站在业者这一边。她将责任推在女导游的身上,即使她很清楚拒绝带团的后果可能会让她们失去工作, 她很清楚为什么女导游不愿意举报。(参考《光明日报》网络版“旅游部长:女导游要懂说不”2011年5月31日)
归咎女导游自愿交锁匙
旅 游部召见女导游展开了内部调查,会议召开之后,陪同女导游的妇女组织成员被告知,调查的结果会带到该部门的法律单位,七天之后才会有结果。但是,6月2日 晚上的《南洋商报》夜报,有一则独家新闻“旅游部报告揭赚外快潜规则,女导游自愿与司机共房”,消息由一名旅游部的成员提供。据称,率先提供消息是因为不 希望民众继续误会旅游业者。调查仍然在进行,新闻见报后的第二天,旅游部仍然联络女导游“追加问题”。
为 什么消息会从所谓的知情人士传出?当旅游部一再呼吁受害者向旅游部投报,内部调查的结果与过程,居然用这样的方式见报,怎么不让人对她们的调查失去信心? 谁要去自寻其辱?更甚的是,居然还爆出了这样的消息,每个巴士司机出差的时候可以享有80元的津贴(这消息大家一直都不知道),因此不排除,有些女导游愿 意同房,以赚取更多的外快。这样的联想与指责,怎不让当事人或曾遭遇过同样的经验的朋友们感到心寒。
旅游部长黄燕燕最终于2011年6月 16日公布该部的调查结果,宣称该名受害女导游当日是自愿交出酒店房匙给男司机,因此反问究竟是谁违反禁令?事隔数日,黄燕燕于6月21日的记者会上呼吁 女导游报警,否则旅游部将会为她代为报警。她还说,如果女导游不愿意报案,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旅游部。(参考《当今大马》“根据女导游协会建议探讨修法 黄燕燕吁受害者报警否则代办”2011年6月21日)
只关心官职和业者利益
旅 游部由始至终,只关心一个课题,即到底女导游是否自愿将锁匙交出来。该部们不会理会亦无须关心,女导游是基于什么原因愿意将锁匙交出来,更不愿意看到,旅 行社只安排两个房间,按所谓的潜规则领队自己一间,剩下的一间房,有两个人,除非同房,或者其中一个愿意放弃,否则可以怎么样?
当她问“谁违反禁令“的时候,却忘了5月16日该起事件发生时,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原来所谓的禁令已经有法律约束力。“谁违反禁令”这个问题问得好,那么我们不能问,实施这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与各造有效的沟通,让所有人知道,难道不就是旅游部的责任吗?
旅 游部采高压手段,不尊重当事人心情,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让人“叹为观止”。我身为助人者,实在无法苟同黄燕燕这样的手法,我坚持认为报警与否,案主拥有 绝对的决定权。没有任何人可以强制案主报警。不报警,不代表案件并没有发生,尤其在马来西亚这样的司法制度下,寻求司法正义,有时候是一种凌迟。如果当事 人不愿意承担这样的后果,不愿意自寻其辱,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他们。
说到底,黄燕燕关心的只是旅游部无须负责,保住她的官职,还有旅游业者的利益,如此而已;毫不在乎该名女导游的事件与她的心情。
活在支持性暴力的社会
旅游部公布了所谓的“调查报告”后,做了这样的结论“女导游自愿将锁匙交出来,自愿同房”,或许许多民众认为女导游在这件事上必须负大部分的责任,即使这名女导游是受害者,险被性侵。
林放就写了一篇题为《女导游险遭性侵查实自己拿来衰》的文章,文章内有一段如此说“如果旅游部的调查属实,那么,这名女导游‘自己拿来衰’的作为,势必受到社会、业界以及她的家庭清算。
看到事件演变至今,看了各造的反应,我有些话想说。
是的,或许一开始,你(女导游)就错了。
错 在你相信,以利益至上的旅游业者,会重视你的投诉,不落井下石;错在你相信,在任何时候,都选择站在利益的一方的旅游部,会排除万难,为你争取公道;错在 你相信人性,而忘记面对性暴力相关的议题,我们是活在支持性暴力,倾向将一切的责难与问责放在受害者/当事人身上的社会。
的确,我想我们都错了。
你 当初愿意将自己的事情通过媒体说出来,动机是很单纯的。你希望自己的故事被看到、被听到,你希望女导游可以拥有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不需要一直被“行规”或 “潜规则”所困扰;你希望女导游可以更团结,一同对抗这样的“潜规则”;你希望更多人能够为你们呛声,让你们不至于那么的孤立无助。
你单纯的以为,你只需要将你的故事说出来,至少你就可以为自己的生命有所交代。但是,你没有想到你居然需要面对这么庞大的压力,与那么多的闲言闲语,来自旅游界,甚至旅游部部长的责难。
我们的错,在于我们太相信人性,忽略了人啊——都是利己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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