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ffnang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Law. Show all posts
Showing posts with label Law. Show all posts

Wednesday, November 11, 2009

被逮捕,怎么办?

http://www.merdekareview.com/wap2pg.php?id=9681

被逮捕,怎么办?
饶兆颖 | 05月20日 12:50:45

【律师说法/饶兆颖】数据显示,在5月7日霹雳州议会召开前两天开始,到昨晚为止,总共有130人因霹雳宪政危机被捕;他们被捕的原因各异:穿黑衣在咖啡室里喝茶,或在公园里跑步,或点蜡烛和平请愿。有很多人是第一次被捕,觉得很无辜,心灵上无疑受到很大的冲击。为什么逮捕我?在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逮捕我?
简单地说,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有合理的投诉或有可靠情报,或有理由怀疑某人犯触犯了《刑事法典》或其他法律阐明"无逮捕令便可逮捕"的罪行 ("seizable offence"),警察即使没有逮捕令,也能逮捕一个人。(注:《刑事程序法典》第一附件清楚阐明《刑事法典》里哪些罪行是"无逮捕令便可逮捕"的罪行)

所以,警方逮捕一个人的要求不高,只要有合理的投诉或有可靠情报或有理由怀疑,任何一项便行了。

以下是两个真实的故事:

(一)一名行销员某天在某个停车场检到一个皮包,他在回家的路途中把这个皮包带到附近的警察局,也通知物主到警察局领回失物。然而,原来物主事前报了案,加上物主的口供里描述看到有人拿了他的皮包后开车跑掉,结果这名行销员成了最主要嫌疑犯,到警局后就被逮捕了。家人和朋友都不知道他的行踪,直到两天后才知道他在警局里。

(二)一名公司经理某天到公司上班时,发现存放重要文件的抽屉被打开了。他自行报了案,警方展开调查。警方向公司员工问取口供后,发现这名经理是(除老扳外)是唯一持有抽屉钥匙的人,就把他给逮捕了。

被捕了,不要慌

姑且不谈以上两个人是不是无辜的,但至少在他们到警局的那一刻,我们可以客观的判断,他们只是天真的认为在做应该做的事,却惹来被逮捕,被扣留的麻烦。这种不幸也可能发生在你我身上,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了解和捍卫被逮捕时应享有的个人权利,而不是畏服在警方的强权和恐吓之下。

还没有开始谈论这权利之前,我们必须厘清被逮捕和被提控是两回事。警方逮捕嫌疑犯的最主要目的是要盘问此人,而整个调查结果和证据最终将送到总检察署,以便决定是否提控这个人。《联邦宪法》赋予总检察署提控的最高权力,当总检察署决定提控一个人时,就必须把被告带到法院提控;所以,被逮捕的人未必一定会被提控。

一个人一旦被逮捕,意味着他的人身自由将受到制约。我国《联邦宪法》第五条款阐明,当一个人被逮捕时,他必须被告知被捕的原因,也必须获准咨询律师的意见及有代表律师抗辩。如果一个人必须被扣留超过24小时,他也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被带到法院以延长其扣留。

所以,当你被逮捕时,不要慌,保持冷静,确认你为何被捕及将被带往哪一间警局,并在第一时间内要求联络家人或朋友,以及要求见律师。

咨询律师是最重要权利

得到律师的咨询是被逮捕者的最重要权利。修订后的《刑事程序法典》加入了第28A条款,阐明如果被逮捕者要求咨询律师,警方就必须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让被逮捕者与律师会面。第28A(8)条款阐明,除非警方有理由相信,与家人或律师会面会造成被逮捕者逃跑,或隐藏、捏造、毁灭证据,或恐吓证人,方可不让被逮捕者见家人或律师;不过,警方必须纪录拒绝让被捕者见律师的"理由"。不让被捕者会见律师是主要条款的一项例外。

在现实里,有很多被逮捕者不知道这项权利,也不会坚持。一般人被警察逮捕后,就乖乖地听命,在没有律师的咨询和陪同下被警方严刑拷问,甚至被殴打成招。

虽然有《联邦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8A条款赋予的权利,警方却利用28A条款的例外,不让被捕者见律师。最近被逮捕的政治学者及评论作者黄进发,以及在十五碑警局前的和平情愿者,虽然都在第一时间内要求见律师,但他们的这项权利却都被警方否决了。【点击:警方以煽动罪逮捕黄进发 不让律师援助开快车载走】

这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如何监督警方滥用28A条款的例外?在被否决见律师的权利的当儿,是否可挑战警方的决定?如何挑战?对于这问题,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已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起诉政府和警方拒绝在十五碑警局前被捕者要求见律师的权利。【点击:五律师警局办案被扣留 律师公会议决起诉政府】

接下来,让我们谈谈常听见律师们口中所说的"112口供"。所谓"112口供"意指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款录取口供,此条款阐明,负责调查案件的警官能向任何有可能了解案件的实况或环境的人录取口供,而被盘问者必须回答所有问题,但有权拒绝回答任何可能对自己不利的问题。

《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款可被用在证人身上,也可被用在被逮捕者身上。无论任何时候,所有人都应该与警方充分合作,但是被逮捕者必须了解自己有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律师们的忠告:回答基本问题,如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但对其他问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最后,我在这里告知大家,律师公会出版了一本小册子,被称为"红色小册子",以简单明了的字,细述被逮捕者的基本权利和该做的事。此时,我们应提高自己和社会对这方面的认识,消除对警方的畏惧,勇敢地维护自身权利。

饶兆颖是执业律师。

“它是你的,你有权诠释” 律师公会将宪法带入民间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n/11363.html

“它是你的,你有权诠释”
律师公会将宪法带入民间

作者/本刊曾薛霏 Nov 10, 2009 06:33:59 pm

【本刊曾薛霏撰述】如果一个人没有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行业,可能在马来西亚生活数十载都未必知道什么是《联邦宪法》,但今年轰动全国的霹雳州夺权事件,引发的连串《宪法》释宪案,使普罗大众有机会知道《宪法》及其诠释。但,大众始终无法完全地认知宪法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

为此,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即将在本周五(13日)下午三时在律师公会推介为期两年的“我的宪法”(PerlembagaanKu / MyConstitution)醒觉运动,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将《宪法》的知识带入寻常百姓家,让大众知道《宪法》是怎样的一份文件,又如何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独立新闻在线》走访了四位“我的宪法”小组的成员——雪兰莪州双威大学学院法律系主任保罗(Paul Linus Andrews)、见习律师梁振恩(24岁)、多媒体大学法律系学生叶恩玫(21岁)和玛拉工艺大学法律系学生娜迪亚(Nadia Abu Bakar,20岁),畅谈参与这场醒觉运动的点滴。

宪法醒觉运动重要

他们四人来自不同背景和经历,却在“我的宪法”运动下合作,矢志推广《宪法》,以便人人都可知道,宪赋权利是什么、马来西亚这个国家的构成等。

论及加入此小组的原因,四人中最年长的保罗认为,宪法普及化是他认为该做,但一直以来未有人推动的事,特别是在308大选以后,我国的政治图景已不同,许多涉及宪法的题材也纷纷浮出台面。

而且,人民需要知道宪法,也准备认识宪法了。因此,此运动非常重要,可协助人民了解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概念,赋权给人民。

他认为,宪法不是仅属于特定的人,此次的运动就是要打破宪法属于律师和学者范畴的错误概念,并灌输“宪法是属于大家的”观念。

身为法律系学生的叶恩玫(左图)和娜迪亚都不约而同表示,她们是因为念书才接触到《宪法》,进而大开眼界,了解到《宪法》是我国的立国之本,使她们更有兴趣知道更多。

叶恩玫透露,有一天,她与屋友聊天,不期然谈到《宪法》,其屋友表示不知道何为《宪法》,并指这只是法律系学生知道的事情,“但是我认为《宪法》不只是属于法律系学生而已。我加入这个小组是希望能够有所贡献。”

叶恩玫和娜迪亚都表示,在《宪法》的许多部分中,她们对基本权利的部分感受最深,叶恩玫希望国家能最大限度地落实这些权利。

梁振恩认为,“我的宪法”小组公开给所有人参与是非常独特的,因为《宪法》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应该让寻常百姓接触这份文件。

他也提出一个观察,其实律师也不了解《宪法》是一份怎样的文件,因此,他希望能通过这项运动,提升人民的醒觉。

宪法诠释仍有冲突

目前是一名见习律师的梁振恩,对于特定人士扭曲宪法诠释,以符合本身利益的做法感到难过,这也是他认为人民有必要了解宪法诠释的原因。

保罗认为,宪法是一份仍在演进的文件,因此不仅限于特定的诠释而已,我国的执法和营运机关又有本身对宪法的诠释,这些诠释相互冲突。

他说:“我们处在诠释仍有冲突的阶段。因此会变得困难。但是不要忘记,在美国1960年代,人权运动,特别是黑人的人权运动开始时,他们可以因而遭到逮捕。当时,这些要求权利的呼声可能被视为挑战机制秩序的做法。但去到一个临界点时,这些都会打破,即来到了解放诠释的情况。”

保罗(右图)继说:“当美国的宪法处在损害人民的阶段时,这些诠释却得到的法庭裁决的认同。当时法官的诠释指,奴隶是没有权利的。曾有过一些案件是某人替奴隶主人寻获走失的奴隶但未获报酬,而入禀法院索赔的案件。法庭指示主人给予报酬,因为寻获别人遗失东西者理应获得报酬。”

“若你回想时,这是发生在美国历史上不久前而已,所以宪法的诠释有冲突是正常的,也必然会有冲突的。”

询及警察在集会中驱散集会人民是否一种违反宪法精神的做法时,娜迪亚表示,政府不是律师,警察也只是遵照上头的指示行动,因此他们可能有时错误诠释宪法。

叶恩玫说:“我觉得这与宪法的诠释有关,因为宪法已阐明,当然最好是由法庭去诠释,但在一些情况下,当政治涉及其中,有时捍卫宪法的诠释就不存在。我想这是为什么涉及基本权利的课题时,其结果并不十分理想。”

她以联邦法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在被控贩毒而判处死刑的李观和(音译,Lee Kwan Woh)案的判决为例道:“在关乎基本权利的条款中,法庭理应赋予最广泛的诠释,反之在一些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文则应尽可能收窄诠释。”

这宗案件中,李观和因被控贩毒而被判死刑,由于高庭未让他自辩,最后此案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三司裁决,法庭应该裁决广阔的方式诠释宪法中的基本人权条款,联邦法院认为,高庭法官未让李观和自辩属违反了宪法第5(1)条款(有关生存的权利)。此外,高庭法官在审视控方的证据时也不够批判性,未注意到当中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判处李观和当庭获释。

仅有限度触及宪法教育

受访者都提到,他们是在念法律时才开始接触《宪法》,是不是我国的教育制度并未很好地教育人民《宪法》?

保罗认为,其实在教育制度中有提及宪法,但都非常有限,也没有提到宪法重要的部分,以致人民对宪法的理解有限。

叶恩玫也忆述道,她是从历史课知道宪法,但课本中只有一章提到这个部分,并未触及宪法重要的层面,因此读过后,并不会留在脑海中,“你需要去了解它,和认识它。”

娜迪亚(左图)补充道,她第一次读到宪法时,才明了这就是国家给她的东西,但是单单阅读宪法还不够,必须去了解如何去诠释宪法。

梁振恩也点出一些关于我国教育制度的观察,并指历史课多以背诵人物、事件、日期为主,鲜少提及应用的层面,以致学生无法了解历史的重要性。

但是在接触了宪法并了解其重要性后,他开始有兴趣了解宪法,并买下了生平第一本《宪法》。

叶恩玫也表示,因为上课所需,她也买了一本宪法,在上课前翻阅时,读到一些条款,心想:“啊,宪法是这样说的。里面有提到三权分立。之前我完全不懂这些东西。因此,我想知道更多。”

各阶层人士合作的重要性

保罗认为,“我的宪法”运动就是要让各阶层、各领域人士合作,共同推广宪法,这场运动是跨政治且中立的。

他说:“每个人都可扮演本身的角色,就连你身为一个媒体工作者都可参与整个过程。因此这个过程不仅仅属于律师公会的。这也是为何这个运动成为‘我的宪法’(PerlembagaanKu),当你用马来文的‘Ku’时,那是比较私密的,你不会随便说一个东西是我的。”

他补充道,他非常有兴趣看这场运动会有什么效果,因为目前已有一群人参与,已算饶有小成。

他说,若小组内的40个成员,都告诉两个朋友此运动的讯息,那么就有80个人知道此事,若这80人又告诉两个人,人数就会不断增长。

他希望随着人数的增长,可催生更多民间团体,共同参与讨论更多公共事务。

梁振恩也表示,运动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让六百万户人家了解宪法,若每个人都有兴趣买一本《宪法》来翻阅,那么他们的工作就算完成了。

运动为期两年举行

“我的宪法”运动是律师公会难得举行的大型活动。活动将以九个主题为主:一、简介至高无上的《宪法》;二、《宪法》与三权分立;三、联邦与州的关系;四、人民:公民权及基本自由;五、选举与民主;六、国会/立法机关;七、政府/行政机关、八、法院/司法机关;九、沙巴与砂拉越。

律师公会也将印刷并派送口袋尺寸的《人民指南》给六百万户家庭。第一份《人民指南》将随着本周五推介时推出,题目为《什么是宪法?》

翻阅律师公会提供的《人民指南》,其中胪列出十大生活情境,让人民更容易理解宪法与生活的关系。

分享其中一个例子:“你住在槟城并决定到森美兰探访你的亲人。你可以不需要护照或任何文件,就直接驾车通过南北大道直到森美兰,(途径吉打、霹雳、雪兰莪和联邦直辖区)。之后,你决定移居到吉隆坡工作。你都可以这么做,因为在第9(2)条款阐明,每个公民都可以在马来西亚自由走动和居住,除了到沙巴和砂拉越。”

有兴趣了解更多讯息的读者,可登入“我的宪法运动”的面书(http://www.facebook.com /MyConstitution)、Twitter (http://twitter.com/MyConsti)、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宪法小组网站 (http://www.malaysianbar.org.my/constitutional_law_commitee)以及点击Youtube的短片。(http://www.youtube.com/user/PerlembagaanK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