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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2011年8月3日星期三
认识保险
人类总避免不了要因某种因素到一些不幸的事件,而灾难可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并且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损失。
例如:一家之主因某种事故而死亡,家人立刻面对两种不同的损失:感情及经济上的损失。
另一个例子,一间工厂因失火而被烧毁,常住除了面对其他财务损失外也将失去收入来源,同时,雇员也会因此而面临失业。
类似这些使人们遭受不幸及损失的例子可说枚不胜举,不过人们的一个自然反应就是“什么方法可以弥补或至少可以减轻灾难为人们所带来的打击?”
在回答上述问题,我们必须承认不是任何一种损失都可以弥补,例如失去亲人时那种感情上的创伤不是任何补偿可以弥补的,或许我们可以做到的是设立一个补偿制度,至少可以减轻不幸事件所引致的财物损失打击。其中一个弥补措施就是保险体制。
1保险的重要性
每一时刻,不论是个人,家庭或商业单位都面对由其财务,职业,活动或职责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谁将负责这些经济损失呢?那里可得经济来补偿这些损失呢?通常,在没有法定补救方式,合约之安排或团体之努力下,这些损失将由个人或有关单位负担。
为了解决这问题,我们可通过一种安排方式来帮助个人和工商企业应付他们所面对的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损失。这安排方式以大数字定律为基础,即把某人或商业机构所面对的损失风险分散至所有集合资源来缴付个人损失的众人身上。
这种分担损失的安排方式被称为保险。承保人受托为保单持有人掌管及投资保险保费,并在受保损失发生时缴付给保单持有人。
让我们稍作思考,没有保险的现代社会将会是怎样的?
生活离不开消费而金钱是人们购买日常必需品如:衣,食,住及其他所需品的唯一工具。欲享受舒适的生活,必须要有不间断的收入。
这不间断的收入和分为两种:
(一) 工作收入
(二)投资收入
不过这两种的收入来源都面对由环境所造成极人力无法控制的风险。
个人的赚取能力会因突然死亡,年老,疾病或意外造成残疾,而中断,而所做出的投资也会突然贬值,其投资的货物也会因大火而烧毁。
以上任何的不幸事件发生,其个人或家属将承受经济上的损失,更不行的是受影响者将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去分担损失。
2保险之功用
保险最主要之功用既是众多投保者公平地分担少数者的财物损失。
次要功用
稳定成本
通过购买保险,商业企业避免冻结基金以便 对损失提供财务保障。 在管理风险上,也提供了稳定成本的作用。
刺激生意企业
当今许多工商大企业的设主应该归功于保险所提供的风险转移策略。
若企业拥有者不能通过保险转移风险,这些企业则不会成立/开始。
排除惧怕与忧虑
承保者帮助受保者排除对损失的惧怕与担忧,以此增加个人和生意人的信心,帮助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所作出长远计划。
减轻损失
通过调查,视察,挽救及顾问,承保者可帮助减轻损失,不论是损失次数或程度。
储蓄方法
保险可通过储蓄保险(或养老保险)鼓励人们促储蓄。 储蓄保险(或养老保险)是由逐年递减定期保险和逐增投资两个因素组合。契约的投资部分即是储蓄积累。 由于这两种特色,储蓄保险可使受保者享用储蓄和保障的好处。
投资基金之来源
承保者累积的基金除了用来清算索赔与 损失以外,也投资在政府与私人领域赚取利息,这种投资促进了经济的全面性发展。
提供众人就业机会
至1996年为止,一共有19480位人(代理员除外)受雇于保险行业(在1995年则有17534位)在刻保,索赔,会计和行政,电子质询处理,市场和服务,投资及管理层各领域服务。
3.
把风险集中式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 保先生以大至上分为
寿险(life insurance) 与普通保险 (general insurance)
何为人寿保险
寿险可被定义为一种契约,在一个或多种涉及人命的事故发生后,付给一比事先同意的款项。然而对分红保单来说,以上定义则不确切,因为红利保单在开始时没有事先同意付给款项数额。
寿险契约保障一下风险:
-早逝
- 在退休期间,继续有收入(如年老者)
- 疾病或残伤
何为普通险
普通险可被视为所有形式的保险生意(包括保单内的责任再保),为不包括1996年保险法令所阐明的寿险生意。
普通保险保障以下风险
普通保险契约提及一些由以下风险形式而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赔偿保障。
- 财务的损失或损坏如车辆,船只,交易中的商品
- 因为所出售的产品或进行的过程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 因为意外而造成他人死亡或受伤
4.
最早期的保险是海上保险。 从事海上生意的商人为了避免海上奉献的损失 ,大家共同分担损失。 通常,很多船安全抵达港口,只有少数遭受损失。 那些成功抵达者帮助那些不幸者克服灾难。换句话说,少数者的不幸由众人分担。
这是通过付给保险费与共同基金(common fund)而达至目的。 这样的行动带来了很多利益,其他许多国家的商人也开始采用这一建议。逐渐地,专业管理基金人士开始出现,他们研究海上不同冒险的损失率,这是海上保险的开始。
稍候,首先以其他现代保险已开始推出,都是基于共同基金,少数者的损失由众人分担原则实施。
起初,寿险保单只是短期保险,在期满时,承保者有权利选择是否要接受更新。这个方法由其弊端,不过这是唯一可行的,因那时仍未有死亡表。
在1706年,永久保险友善组织(amicable society for a perpetual
assurance)成立,它采取每位会员每年需交一笔固定保费的计划。累积的基金,在年尾时,分派与死亡会员的家属。会员资格开放于年龄介于12岁至45岁者之间。 会员保费每年5英镑(稍后增加至6。2英镑)。在早期,公司没担保保额数目。直到1757年后,则规定了死亡的至少保额。根据年龄而征收不同保费表则在1807年规定。
1762年equitable assurance 第一次采用平衡保费制固定了保险费率,与此同时也因为使用死亡率表发展人寿保险即使是付利息率而是保险发展是翻开新的一页。
5.
马来西亚保险的起源,可追溯至18机9世纪殖民地其间。当时,英国贸易公司或代理商载着国家成立成为英国保险公司的代理如harrison & crossfield,Boustead 和sime darby.
马来西亚的保险业,大体上根据至今仍具有影响力的英国体系。1955年后期,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地保险市场控制了高达百分之九十五的业务。
1957年独立后,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成立。1906年代初,许多寿险公司成立后不久被关闭。这是因为一些公司采取不健全的经营方式及缺乏技艺背景所致。有鉴于此,政府介入干涉,1963年保险法令被引进来整顿保险业。这法令是管辖马来西亚保险业的重要文件。1963年保险法令已由1996年的保险法令所取代。
从1997年 1月1日开始,1996年的保险法领事馆下马来西亚保险业的重要文件。
6.
- 代理员为投保者之家属带来经济援助。(一旦担保这不幸早逝)
- 在遇到财物损失时,代理员为投保者带来经济资助
- 代理员为劳动阶级灌输储蓄习惯。
- 代理员为公众人士提供有关保险的服务。
成为一位有效的代理员,应该知道顾客的保险需要。投保者应被介绍正确的保单以应合他的需要并保持保单有效性。代理员应经理提供最好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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